文/樂居財經 趙盼盼
物業費用公積金“買單”,擴至江蘇泰州。
近日,泰州公積金官宣,自2025年11月17日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泰州市行政區域內自有住房自2025年度起的物業費。
根據規定,家庭有兩套住房的,繳存人本人及配偶可以選擇提取住房公積金共同支付其中一套住房的物業費,或者分別支付各套住房的物業費。
“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物業費的金額,為實際支付的年度物業費用,且不得超過每套住房一萬元的年度物業費用標準。”
針對這一舉措,業內人士認為,將物業費納入可支付清單,使得公積金使用場景進一步拓寬,此類靈活化的公積金運用方式,不僅切實減輕了居民家庭的日常支出壓力,也有助于促進住房消費與資源合理配置。
據不完全統計,今年以來,已有遵義、天門、滁州、荊州、蘇州、岳陽等多個城市相繼擴大住房公積金使用范圍,繳納物業費成為新的提取方向。
從政策落地情況來看,各地呈現出多樣化的探索態勢,并未形成統一的執行標準。
有關提取金額方面,也有較大差異。
比如荊州、岳陽,每年最高提取3000元;遵義每年累計提取額不超過4000元;滁州每年累計提取不得超過5000元;蘇州一年可提取一次,合計提取額不超過實際支付的一年物業費用。
一線城市中,深圳明確,職工及其家庭成員在深圳有住房,但不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規定的購房提取和還貸提取相關條件的,可申請辦理其他住房消費提取業務,以支付住房物業服務費、日常收取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舊住宅區加裝電梯等費用。
上海則僅限定為一些低收入經濟困難的居民家庭。
據上海公積金提取規定,購買并自住上海市由政府認定的共有產權保障房(經濟適用住房),或居住上海市自有產權住房,且申請人月工資收入不高于當年度該市共有產權保障房家庭(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準入標準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于支付物業服務費。
上海易居房地產研究院副院長嚴躍進認為,公積金可用于支付物業費,屬于一項突破性較大的改革。回溯過往政策實踐,部分地區會明確禁止公積金支付物業費,違規操作也容易面臨審計部門的審計。
但最近幾年,對于公積金的改革力度在持續擴大,公積金使用范圍也從傳統的購房、租房、加裝電梯等領域擴展到支付物業費等層面。因此,公積金支持支付物業費這一舉措,無疑是公積金用途層面的重大調整與突破。僅憑這一點,便足以說明公積金使用范圍在持續拓寬、支持力度在不斷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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